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智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智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明燦選任辯護人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被告黃明燦及告訴人優世大科技有限公司均具狀表明有和解意願,故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