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6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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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8699號債權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正大機械工衛聯合技師事務所陳瑞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人僅有一人,應敘
明其理由;併請提出債權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蔡永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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