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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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8號
原告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8,8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0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