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8647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弘達一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弘達一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
國99年4月22日經授中字第0993195511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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