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278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