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一八號
聲請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日和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戊○○
丙○○己○○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八四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全字第六六五二號假扣押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叁仟萬元(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第二期債票面額新台幣伍佰萬元券陸張,KG0000一0─KG0000一五)准以同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第一百零六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全字第六六五二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新台幣三千萬元為擔保物而提存在案,嗣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七0號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並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八四六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須領回辦理兌領債息為由,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