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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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4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聰賢 (即 陳志男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志東
陳旻章 陳旻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
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7,773元(參見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107年1月公告現值14,700元/㎡×53.59㎡=787,7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2,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