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796號聲請人 林聰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本票票據遺失過程(並說明本票為何遭中誠地政士事務所遺失之原因理由)。
(二)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期、票據金額及到期日,若未載到期日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三)確認事實理由「聲請人林聰憲代理林聰憲」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報案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四)請更正警察報案單報案內容及遺失物品「支票」更正為「本票」。
(五)請更正警察報案單報案內容「價值」更正為「票據金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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