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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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1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德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8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91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8年10月3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108年10月18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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