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734號聲請人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陳文全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提出為被繼承人陳文全債權人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