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九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肆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何悅芳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良美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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