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4號聲請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陳建維 (即 陳登昭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讓債權,依法需通知債權讓與,惟相對人已於民國(下同)91年8月29日出境外國,並於93年10月1日遷出戶籍登記,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讓渡書、債權讓與證明書、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戶籍資料,相對人雖設籍於「雲林縣斗六市鎮○里○鄰○○街○○號」,惟其已於民國91年4月10日遷出國外,因之,聲請人聲請就債權讓與通知為意思表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債權讓與通知書影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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