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玉軍原交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玉軍原交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玉軍原交簡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智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撤緩偵字第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温智華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個人兵籍資料查詢結果外(見本院卷第5頁),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後,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仍適用本法處罰,陸海空軍刑法第3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温智華業於民國106年9月5日退伍,此有被告個人兵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頁),惟依上開規定,仍適用陸海空軍刑法處罰。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聲請意旨未究明被告為現役軍人,而誤認其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容有未洽,惟此部分社會基本事實同一,經本院當庭踐行罪名告知之程序(見本院卷第14頁),並給予被告防禦權行使之機會,爰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理。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爰審酌禁止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我國現行之有效規範,並為刑法所明定,當為我國人民普遍適用之行為原則,被告於理性思考後,仍違背上開行為規範而為本案犯行,國家自應透過刑罰再次宣示上開規範之有效性。本院衡酌被告於飲酒後呼氣中之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43毫克之際,仍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所蘊含之不法內涵,另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揭其已自我認識於本案中錯誤之行為準則,及被告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小康對其遵法能力之影響性、為違背安全駕駛罪之初犯,顯見其違法性意識應較累(再)犯者薄弱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3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警卷第2頁調查筆錄受訊問人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並強化一般民眾對於自身受法律保護之合理期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陸海空軍刑法第3條、第54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莊士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邱佳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許力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撤緩偵字第91號被告温智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温智華於民國106年7月25日14時至同日16時許,在花蓮縣卓溪鄉某田地中飲用保力達藥酒2瓶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竟未待體內酒精代謝完畢,即於106年7月26日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行經花蓮縣○○鎮○○路○段○○號處,因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濃厚酒氣,經警於同日3時34分許對其進行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43毫克,即悉上情。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温智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警員職務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 温志華 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19日
檢察官莊士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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