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47號原告 江文泰
沈添賜 吳叢佑 陳德鈞 陳靜宜 蔡叔瑾 黎傳錦 前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 律師被告旭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 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2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