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214號聲請人陳 昱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駿閎陳麗冠馬華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完整之當事人資料(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相對人林駿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麗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馬華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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