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更㈠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三一號
上訴人戌○○
卯○○申○○巳○○辰○○午○○未○○酉○○
甲○即陳乙○○即陳壬○○辛○○庚○○己○○法定代理人 曾素琪 被上訴人丑○○
寅○○○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上訴人 陳麥瑞 死亡,由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子○○、戊○○、丙○○、丁○○、癸○○為陳麥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者,繼承人於得為承受訴訟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之上訴人陳麥瑞已於九十年八月十四日死亡,子○○、戊○○、丙○○、丁○○、癸○○則為陳麥瑞之繼承人,此有聲明狀所附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影本可稽,依據前開說明,子○○、戊○○、丙○○、丁○○、癸○○等據以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黃騰耀法官藍文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書記官顧倪淑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