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98號上訴人 林評清 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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