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49號上訴人乾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正 上訴人 吳來旺 被上訴人 林金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0,835元(以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之金額為準,計算式:1,504,056-743,221=760,83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邱法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