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78號聲請人 呂清誥
呂清遊 呂清水 呂堅漢呂美瑞 呂東霖 呂美瑩 上列聲請人因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8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四八五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於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十九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鈞院107年度訴字第485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於107年11月19日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85號確認派下員存在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定有明文,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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