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289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吳子炫 債務人 湯木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肆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參仟玖佰零壹元,及其中肆拾萬玖仟參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貳拾貳萬零陸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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