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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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6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6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宥淇
郭志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8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宥淇無罪。
郭志強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宥淇、郭志強(下僅稱姓名)均明知將金融帳戶係個人財產之表徵,且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應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供人使用,可能幫助犯罪集團實施財產犯罪並掩飾或隱匿該財產犯罪所得之財物,仍基於洗錢之犯意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由王宥淇以收取委託價購比特幣金額之5%佣金擔任仲介,接受詐騙集團成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gmail暱稱「UnitedNation」之人之委託,購買比特幣,同時以支付委託價購比特幣金額之3%佣金,委託郭志強購買比特幣,郭志強應允並提供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為對外收取詐騙所得款項、洗錢之工具。嗣該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王宥淇取得前開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告訴人 陳育美 佯稱為敘利亞軍事工程人員,須繳納保證金才可以解除隔離,並到臺灣與告訴人結婚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匯款至前開帳戶中,王宥淇再依「UnitedNation」指示轉知郭志強,由郭志強於附表所示購買比特幣時間,以其申請之BitoEX虛擬貨幣電子錢包將比特幣存入指定電子錢包,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該犯罪所得,因認王宥淇、郭志強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等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可認定犯罪事實;卷內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時,應諭知被告無罪。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又實務上常見之因借貸或求職而提供帳戶為言,該等借貸或求職者,或因本身信用不佳或無擔保,無法藉由一般金融機關或合法民間借款方式解決燃眉之急,或因處於經濟弱勢,急需工作,此時又有人能及時提供工作機會,自不宜「事後」以「理性客觀人」之角度,要求其等於借貸或求職當時必須為「具有一般理性而能仔細思考後作決定者」,無異形同「有罪推定」。而應將其提供帳戶時之時空、背景,例如是否類同重利罪之被害人,係居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最脆弱處境、或詐騙集團係以保證安全、合法之話術等因素納為考量。倘提供帳戶者有受騙之可能性,又能提出具體證據足以支持其說法,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即應為其有利之認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7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王宥淇、郭志強(下逕稱姓名,統稱被告二人)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王宥淇、郭志強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告訴人於警詢之指述、王宥淇與「UnitedNation」之gmail、王宥淇與郭志強之LINE對話紀錄、匯款單、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B2C電子發票明細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王宥淇、郭志強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王宥淇辯稱:因為我之前在香港地區認識一些仲介公司,他們有需求會跟我聯繫,故「UnitedNation」寫信請我協助客戶購買比特幣,並表示這是合法商業交易,我才會詢問郭志強是否願意幫忙,從中我沒有收取任何報酬,不知道「UnitedNation」會將金融帳戶作詐騙、洗錢使用等語;郭志強辯稱:因為王宥淇說他有客戶要買比特幣請我幫忙,我基於對王宥淇之信任而接下這筆小買賣,且我是透過臺灣合法幣託交易平台公開買賣,仍需繳交發票稅及手續費,獲利很低,我並不知道這是詐騙等語。
四、經查:
(一)王宥淇因受「UnitedNation」之委託,再委託郭志強購買比特幣,郭志強應允並提供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帳戶,嗣不詳詐欺犯罪者於前開時間,以前開方式詐騙告訴人陳育美,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上開國泰世華帳戶,郭志強再依「UnitedNation」之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告訴人前開所匯款項購得比特幣交予「UnitedNation」等事實,為王宥淇、郭志強自承不諱(見偵卷第11、20頁;金訴卷第65頁),且經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偵卷第53-57頁),並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49649號函檢附銀行客戶資料查詢資料、交易明細表、泓科科技有限公司111年11月9日泓科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個人資料、登入歷程、現金帳戶買賣交易明細(見偵卷第43、47-51頁;金訴卷第41-50頁)附卷可憑,此部分事實,堪先認定。
(二)檢察官當庭檢視王宥淇所有手機內王宥淇與「UnitedNation」自110年5月12日起至10月1日止之gmail信件往來紀錄(見偵卷第263-307頁),觀諸王宥淇與「UnitedNation」如附件一所示之對話紀錄,未見明顯或隱含與詐欺、洗錢工作相關之內容,復觀之「UnitedNation」自110年5月12日要求被告二人協助購買比特幣,王宥淇即表示須向郭志強討論,並予以拒絕協助,然「UnitedNation」仍要求王宥淇再協助將3萬元轉為比特幣,王宥淇先詢問是何種款項,並拒絕再為「UnitedNation」購買比特幣,嗣王宥淇向「UnitedNation」詢問為何會有人受騙、為何帳戶將凍結等問題,經「UnitedNation」回以:「應該好好檢查一下。發件人沒有提出任何文件」、「這是合法的商業交易。你現在要復工嗎?」、「我們還在調查中」乙節,堪認王宥淇初始即無詐欺、洗錢之直接或間接故意,否則不致於為此拒絕及詢問之舉措。況郭志強係以BitoEx系統從事比特幣買賣,即透過合法交易平台公開買賣之行為,亦為商業活動中常見虛擬貨幣購買行為管道之一,則被告二人主觀上是否足以辨別並認識「UnitedNation」所提出前揭工作,係與詐欺取財或洗錢行為相關,已非無疑,而一般民眾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程度常因人而異,衡以社會上不法份子為遂行其詐欺犯罪目的,事先必備有容易取信於人之說詞,且詐欺集團詐欺他人財物之手法亦時常更新,實難期待一般民眾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騙、利用,尚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二人係因一時疏忽、輕率誤信「UnitedNation」言詞之情形。
(三)公訴意旨雖以:被告二人身為虛擬貨幣專業交易人士,自應於貨幣交易時進行人別審查,依一般智識能力之人均可明顯得知王宥淇與「UnitedNation」之中文語句不流暢,非中文用語,可能為機械翻譯所為,仍未依洗錢防制法第5至7條規定實質審查確認客戶身分,而逕自交易虛擬貨幣從中賺取匯差,顯有違法一節。然目前檢警機關積極查緝利用人頭帳戶而實施詐欺取財之犯行,並偵辦提領詐欺款項車手,詐欺集團價購取得人頭帳戶已屬不易,遂改以詐騙方式取得人頭帳戶,並趁帳戶提供者未及發覺前,充為人頭帳戶而供詐欺取財短暫使用者,乃時有所聞,此非僅憑學識、工作或社會經驗即可全然知悉。又一般人對於社會事務之警覺程度常因人因時而異,衡以社會上不法份子為遂其詐欺伎倆,事先必備一番說詞,且詐欺集團詐欺他人財物手法不斷推陳出新,一般人為其等能言善道說詞所惑,而為不合情理舉措者,屢見不鮮,倘為行事慎思熟慮、具豐富社會經歷之人,或可輕易識破此種訛詐之詞,惟仍不能排除確實有人因一時疏忽、輕率而提供帳戶資料之情。查,王宥淇從事保健及美容,國中畢業學歷,郭志強從事土地介紹及保全,高中畢業學歷等情,業經被告二人供稱在卷(見金訴卷第65頁),被告二人所從事之工作,與金融業無關,雖郭志強自承曾有購買比特幣之經驗(見金訴卷第65頁),然觀其所開立之BitoEx帳戶交易數額非鉅,買賣次數亦非頻繁,有郭志強所申辦之前開帳戶交易明細(見金訴卷第49-50頁)附卷可憑,尚非已達虛擬貨幣專業交易之程度,而無法排除被告二人係受騙而提供帳戶,並協助購買比特幣之可能性。本案被告二人雖依「Unit
edNation」之要求,由王宥淇委託郭志強提供前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將告訴人所匯詐欺款項轉購為比特幣,或有疏失不夠警覺之處,惟此思慮不周與其等主觀上預見及容任他人遂行不法行為,實無必然關連性,而不得據此推論被告二人為前揭行為時,對於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係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等不法用途一事,確已明知或可得而知,而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直接或間接故意。
五、從而,依公訴人所舉相關積極證據,尚乏足資證明被告二人確有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前開犯嫌,自不足以使本院形成其等確有前揭犯行之確信,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既不能證明被告二人犯罪,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諭知被告二人無罪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書郁提起公訴,檢察官孫瑋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劉得為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附表:
編號匯款時間匯款方式匯款金額(單位:新臺幣)購買比特幣時間1110年4月23日9時37分許臨櫃(無摺)匯款3萬元110年4月23日9時56分許2110年4月27日8時31分許臨櫃(無摺)匯款3萬元110年4月27日8時45分許3110年5月3日8時50分許臨櫃(無摺)匯款3萬元110年5月3日11時49分許附件一:王宥淇與「UnitedNation」自110年5月12日起至10月1日止之gmail信件往來紀錄(見偵卷第263-307頁)【110年5月12日】王宥淇:請查明,合作已經完成,謝謝妳。
UnitedNation:收到的比特幣。
UnitedNation:女士,您好,祝您有美好的一天!現在交易完成了。你想繼續與聯合國合作嗎?我們將支付你,為服務。
王宥淇:你們是如何付費呢?我必須跟郭代表協議內容,請先讓我了解,謝謝你。
UnitedNation:好的,夫人,和他討論,讓我們知道。我們將在每筆交易中向您支付5%。
王宥淇:了解,再回覆你,謝謝。
UnitedNation:好的,女士,我們將等待您的回復。【110年5月13日】UnitedNation:妳好,小姐,一天好給妳。今天過得好嗎?王宥淇:抱歉今天郭代表說最近在忙一些業務,所以無法再配合案子,謝謝。
UnitedNation:好吧,這意味著交易已經完成。
王宥淇:是的,如果意願合作再回覆你,謝謝。
UnitedNation:好吧,您能迅速處理30000台幣嗎?結案。
王宥淇:這是什麼錢呢?UnitedNation:30,000台幣。
王宥淇:昨日你們匯款55000買比特幣,不是已經完成交易了嗎?你今天說這筆30000是什麼時候的事情?不懂。
UnitedNation:現在交易已經完成。我們只希望您最後一次幫助我們購買。作為獎金。你明白嗎?王宥淇:目前是郭代表他在忙業務,他說結束交易,請理解。我們協議也是說明五次結束後再告知是否合作,你們就不能再要求其他事情,因為這是誠信原則,請諒解,我,謝謝。
UnitedNation:好的,女士,謝謝你,祝你有美好的一天。
王宥淇:感謝您。
【110年6月9日】王宥淇:請問上次郭代表協助你們買比特幣,匯款人去警察局備案,說比特幣交易有問題,為何會發生這些問題呢?你們如何處理相關狀況的問題呢?目前郭代表的帳戶被限制無法使用?請回覆,謝謝。
UnitedNation:不,不,應該好好檢查一下。發件人沒有提出任何文件。
王宥淇:我們還要去警察局說明原因,我應該如何回應呢?王宥淇:今天下午郭代表打電話說買賣比特幣的帳戶不能再使用呢?因為匯款人有去三重區的警察局說被騙購買比特幣交易有一些問題,要等到處理狀況好了,郭代表才能正常使用帳戶,請了解,謝謝。
【110年6月13日】UnitedNation:你好,女士,我們明白了。
王宥淇:發生這樣的問題,你們如何處理呢???【110年9月29日】WangYu:請問郭代表幫助你們買比特幣,為何會被告呢?你們怎麼處理狀況? 王宥宥 yoyoWangYu:你們買這些比這幣不是合法交易嗎?怎麼會有什麼誤解呢?如果是你們的問題,請把相關的錢?退回給他們?怎麼會發生這樣的問題?以免造成傷害?你們之前說這是合法交易?請盡快處理狀況?謝謝。
【110年9月30日】UnitedNation:女士,這是合法的商業交易。你現在要復工嗎?WangYu:你們在說什麼,3次跟5次的人,購買比特幣的人,已經要告詐欺了,你還說是合法的交易,你們有跟他們說明嗎?WangYu:你們如何處理這些問題呢?幫助你們?問這些匯款買比特幣的人為何會如此作為呢???UnitedNation:女士,我們還在調查中。
【110年10月1日】WangYu:希望你們能處理匯款人的問題,感恩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