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附民上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上字第28號上訴人 蔡宇培 被上訴人 謝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1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即被告謝金蘭被訴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上訴人即原告蔡宇培之訴,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就被上訴人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