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宜政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宜政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宜政緯因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周莉菁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附表:
受刑人宜政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犯罪日期│107.12.27│108.01.04│││││108.01.17(2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548號│11065、1882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241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615│││實│││、2616號│││審├──────┼───────────┼───────────┼───────────┤││判決日期│108.08.15│108.12.31││├─┼──────┼───────────┼───────────┼───────────┤│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241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615│││決│││、2616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9.09│109.01.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備註│14013號│2696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