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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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32號原告 蔡宇培 被告 謝金蘭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07年度訴字第13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被告謝金蘭應給付原告蔡宇培新臺幣15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事實記載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3669號起訴所載之犯罪事實。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31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范馨元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