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864號聲請人 黃約
吳峻銘 相對人HoangVanThu( 黃文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HoangVanThu(黃文秋)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黃約、吳峻銘間假扣押裁定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030號裁定准予在案。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起訴。惟相對人業於民國104年10月8日對聲請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並經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01號受理在案,是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陳淑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