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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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24號上訴人漢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弄15號3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3,598,859元,上訴人對命給付超過637,185元及利息部分不服,故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961,6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逾期補正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紀元
法官黃悅璇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