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聲請人 歐倖慧 代理人 孫忠 和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為更生之聲請,本院前曾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0元,惟聲請人具狀表示其因家庭支出費用高、收入有限,籌措10,000元實有困難,希望能先行預納5,000元之費用,有超過5,000元時再補繳納等語,本院審酌聲請人陳報之債權銀行僅有4家,且無不動產等其他需要較多花費之標的,認聲請人若先預納5,000元之費用,亦應足以支付更生程序費用,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5,000元,逾期未繳納,駁回其聲請,惟屆時若更生程序費用超過5,000元時,仍應再予補繳,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