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68號聲請人 陳清美 相對人 林陳瓊珠 即 林立屏 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室融 即林立屏之繼承人
林柏瑾 即林立屏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甲○○(歿)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2年3月12日,並以第三人甲○○(歿)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甲○○(歿)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000,000元。又附表所示不動產,雖已於112年2月14日因繼承登記予相對人林陳瓊珠,惟依前開說明,登記於其上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本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函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司法事務官蔡明賢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68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左鎮區山豹段411644.00全部002臺南市左鎮區山豹段423036.00全部003臺南市左鎮區山豹段42-11232.00全部004臺南市左鎮區山豹段42-25383.00全部005臺南市左鎮區山豹段43242.00全部006臺南市左鎮區山豹段43-11319.00全部007臺南市左鎮區山豹段43-22968.00全部008臺南市左鎮區山豹段442119.00全部009臺南市左鎮區山豹段45257.00全部010臺南市左鎮區山豹段461528.00全部011臺南市左鎮區山豹段46-13257.002分之1012臺南市左鎮區山豹段46-37818.0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