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5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盛佳琳 相對人即債務人加藤慧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準此,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借款新臺幣(下同)74,000元,依其所陳報之欠條,兩造約定每月10日前償還10,000元,於西元2018年10育30日前如期償還,依該欠條所立之期日為民國106年12月26日,可推知債務人應自107年1月10日開始清償,至107年3月止,債務人應償還30,000元。由於欠條並無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約定,故除上開已到期之借款債權30,000元外,其餘之借款債權44,000元及債權人請求給付民國107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部分,屬於將來給付之請求,依上開規定該二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