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2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為股票權利人之證明文件(聲請人非股票掛失函上受文者)。
二、若聲請人為繼承人時,請補正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繼承系統表正本、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