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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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野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新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蓋公司大小章。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