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2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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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548號

上訴人即

原告 力璞天馳 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思妏

訴訟代理人 周心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錦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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