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字第602號
原告楊東錡住○○市○○區○○街000巷0弄0號被告 李昆 祐住○○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明定。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提出新文字文件及繕本二紙,但未提出文件後附之照片,有礙被告對於訴訟之答辯權。茲經本院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112年12月15日前補正文件後附之照片一份,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4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迄未遵期補正,此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一紙附卷可查。是原告之訴因起訴不合程式,且未遵期補正,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及原告之訴業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