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移送人 林鴻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之錯誤,如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次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定:「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為顯然錯誤者,即得依上開說明由原法院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民國113年3月3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詹昕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附表一

編號

誤寫內容

備註

被移送人 林鴻維  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

          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12樓

當事人欄

「林鴻維」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主文欄

被移送人「林鴻維」於下列時、地…

事實及理由欄一、部分

附表二

編號

更正後內容

備註

被移送人 林鴻文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號12樓

當事人欄

「林鴻文」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主文欄

被移送人「林鴻文」於下列時、地…

事實及理由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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