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26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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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631號
原   告 國家1號院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家華
訴訟代理人  林炯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祝君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3,81
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欠繳5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 板小 字第 2631 號裁定(105.10.2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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