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李明峰 被告 陳俊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陳俊龍於民國111年4月13日上午11時20分至中午12時7分期間,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公園」內,因故與原告 李明鋒 發生口角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出手毆打原告,致原告因而受有右側眼瞼及眼周圍撕裂傷、頭部其他部位鈍傷等傷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查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本院於112年4月11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146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品樺
法官陳怡潔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