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640號債權人 廖恒充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趙美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趙美惠發支付命令,然依其所提出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偵字第5878號、第6031號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無從認定債務人趙美惠案交付其銀行帳戶有幫助詐欺之犯行,故為不起訴處分,故本件債權人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趙美惠之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