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少連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少連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少連重訴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國華選任辯護人邱超偉
石繼志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王國華自民國玖拾參年壹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王國華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其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執行羈押,嗣於羈押期間屆滿後,經本院調查,認為其所涉犯殺人罪嫌重大,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再裁定分別自九十二年三月五日、五月五日、七月五日、九月五日、十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一月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判長法官李麗芳
法官張以岳法官莊鎮遠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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