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92號原告 吳育儒 訴訟代理人 高淑華 被告 楊永全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住臺中市○○區○○路○○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中市○○區○○○路○○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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