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屠啟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曾寶生附表:
一、聲請人甲○○最近一個月內(即97年12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7年度1月至11月收入證明(已提出部分勿重提),如在職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請標明何筆款項為薪資收入)、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二、聲請人所扶養親屬 周柏丞周芳伃 之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周柏丞、周芳伃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即 邱示棋 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聲請人甲○○與其他扶養義務人邱示棋對受扶養人周柏丞、周芳伃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房租租金,應提出租賃契約書,租金繳付證明,如匯款單據、轉帳影本等件為憑。
五、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已提出部分勿重提,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積欠債務達2百萬餘元之原因及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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