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湖簡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麗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速偵字第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麗絹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
被告曾犯多次竊盜罪,最近一次竊盜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9年9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其於5年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參酌被告前科資料、犯罪原因
、家境、教育程度、工作狀況、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為以新台幣
貳仟元折算壹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劉芷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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