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5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57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朱甚珍 相對人即債務人 趙云綺 (原名: 趙賀萍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陸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零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