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1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⒉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6年1月10日│96年4月24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392號│毒偵字第625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339號│96年度易字第473號││事實審├──┼──────────────┼──────────────┤││判決│96年6月12日│96年7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96年度易字第339號│96年度易字第473號││確定├──┼──────────────┼──────────────┤│判決│判決│96年7月2日│96年7月13日│││確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8月15日│有期徒刑5月│├──────┼──────────────┼──────────────┤│附註│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1542號│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1824號│└──────┴──────────────┴──────────────┘(在__監獄__分監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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