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38號原告丙○○原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