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73號原告乙○○
0號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之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又抵押物係坐落嘉義縣○○鄉○○○段149之2號土地,面積211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分之1,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80元,有土地登記謄乙份可證,是抵押物價值為壹拾肆萬柒仟柒佰元(計算式:2,110×280×1/4=147,7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拾肆萬柒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民二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