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字第20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字第20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桃簡字第20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正光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49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正光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正光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爰審酌被告違法搭蓋建築物,影響建築管理機關對市容及建築物之管理,且無視管理機關所為之稽查,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其年事已高,除本件犯罪外別無其他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規定: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1495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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