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行執字第11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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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行執字第1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行執字第1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陸軍第六軍團砲兵第二一指揮部代表人 姚盛龍 訴訟代理人 段家婕
梁育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7,亦即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10,508元,應徵收執行費用84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補繳之。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法官郭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