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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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附民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六二號
原告甲○○
丙○○被告乙○○
丁○○右列被告等因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四六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二人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審結並諭知有罪判決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李英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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