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2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2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二七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所宣示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二七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案由欄「傷害案件」應更正為「竊盜案件」。
原判決關於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應予駁回。」之下應增列「檢察官未細繹原判決理由,徒以原審認定共犯係不當為由,提起上訴,亦顯無理由,應一併予以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其案由欄及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有如裁定主文所載誤寫及漏未記載之事項,依前揭說明,應予更正。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陳國文法官洪昌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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