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小字第272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壹拾參元及其中壹萬伍仟貳
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依兩造間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
以供本院審酌,爰就兩造間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
略。
三、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
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馮姿蓉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合計壹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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